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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議員選舉

  民國35年(1946)3月舉行首次縣市參議員選舉,任期原為2年,連選得連任,後因臺灣奉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任期延至各縣市第1屆議會成立之日止。民國39年(1950)9月至40年(1951)1月,臺灣省21縣市分6期舉行各縣市議員選舉,成立第1屆縣市議會。縣市議員之任期初為2年,自第3屆起改為3年,第6屆起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縣市議員選舉已成為地方性常態的民主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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