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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統一,中華民國進入訓政時期,南京國民政府一面施行訓政,一面為憲政實行做準備。民國25年(1936)通過《五五憲草》,預定於隔年舉行制憲國民大會。隨著對日戰爭爆發,制憲工作停頓,直到民國34年(1945)戰爭結束後,才舉行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在抗戰前已經選出,抗戰勝利,臺灣為光復地區,經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增加臺灣省代表。民國35年(1946)10月31日,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參與制憲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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