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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在19世紀中葉以前,係以獨立王國形式存在,光緒5年(1879),日本併吞琉球,設沖繩縣。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美、英召開開羅會議,曾約定戰後由中、美共同託管琉球。
戰爭結束後,隨著對日和平條約的討論,琉球歸屬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美國部分人士主張將琉球群島依風土民情分為南、北兩部,南部劃歸臺灣,由中華民國統治,北部歸還日本;亦有主張由聯合國託管。我國反對琉球歸還日本或交由聯合國託管,主張遵照開羅會議決議由中、美共同託管,其次可接受由美國單獨託管。最終,琉球確定由美國託管。
民國42年(1953),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島歸還日本,我國雖表達反對立場,但無效果。59年(1970),美、日兩國達成協議,美國準備在2年後將琉球歸還日本,此舉再度引發我國政府強烈反對,且引發釣魚臺主權爭議,但琉球仍如期在61年(1972)回歸日本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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