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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

  自民國38年(1949)5月19日頒布〈臺灣省戒嚴令〉起,到民國76年(1987)解除戒嚴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修正刑法 100 條為止,乃臺灣戒嚴時期。期間為了有效統治臺灣社會,除了頒布各種管制辦法外,情治單位時常以「匪諜」或「臺獨」名義逮捕異議份子,故這段期間又稱為白色恐怖時期。一般而言,是以民國38年(1949)4月6日發生之「四六事件」為濫觴,直到民國76年(1987)為止。期間,臺灣共發生29,000多件政治獄案,其中有14萬人受難,3,000人到4,000人遭到處決。根據案件類型,可以分成六類::一、對親中共或左翼言行的打擊,例如鹿窟事件,二、對臺灣獨立運動及主張者的整肅,例如鄭南榕案,三、對原住民精英的整肅,例如林瑞昌、高一生、湯守仁案,四、對民主運動的壓制,例如美麗島事件,五、政治權力的鬥爭,例如孫立人案,六、文字獄,例如李敖案,七、情治特務單位的內部鬥爭,例如范子文案,八、特務人員為了爭功領獎製造的冤案假案,例如李鎮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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