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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與地方自治

  民國38年(1949),陳誠擔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期間,即研議推動「地方自治」,以取得臺灣人民的信任與支持,其成立「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為臺灣地方自治之地方政治體制開啟里程碑。此後,在政府各種行政命令規範下,臺灣持續推動地方自治,辦理無數次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取得法源依據,立法院先後制訂了地方自治二法及地方制度法,前者於民國88年(1999)廢止,後者為現行地方自治的根本大法,促進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採取了精省措施並提升了縣市自治的職權,臺灣省議會亦改制為諮議會。在選舉制度方面,舉辦增額立委選舉等、制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為因應總統直選制訂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使得辦理各種選舉活動有法源規範,促進臺灣民主政治與法治的發展助益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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