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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戶役政的建立

  臺灣脫離中國統治長達半個世紀之久,當局對臺灣的認知有限,為有效掌控臺人並維持社會治安,建立警戶政系統有其必要。警察是地方政事重要協力者,除了維護治安外,日僑遣送、國民義務勞動、協助救濟事業、以及協助戶口調查都可看到他們的身影。光復初期警力顯然不足,遂有義勇糾察隊、義務警察隊、省警察訓練所的設立。在戶政方面,則先實施戶籍登記,以清查戶口,掌握臺人動向;另先後核發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並建立查報戶口異動聯繫制度。而在役政方面,光復初期,政府為增加兵源,為徵兵制鋪路,針對相關人員實施役政訓練,全面建立役政系統。

義勇糾察隊

  臺灣光復之初,新舊政權移交,軍力與警力不足的情況下,治安堪虞。甚有臺北市遊民萬餘人,向無固定職業,分幫派立門戶,滋事好鬥,為治安上一大障礙,毆打日本警察,且沿街設攤賭博,雖經軍憲制止亦不以為意。其實這些遊民都有忠義社之組織,原為愛護祖國之動機,惟缺乏中心思想。因此,由陸軍第七十軍參議黃昭民及臺人劉明號召,曉以大義守法紀,協助政府安定地方秩序,遴選較優秀者,於民國34年(1945)11月1日組織成義勇糾察隊,義勇糾察隊組成之後,治安的確改善許多。惟畢竟義勇糾察隊非正式編制,12月2日正式解散。

義務警察隊

  民國35年(1946)5月1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各縣市政府因警力不足,曾飭編訓義勇警察協助警察機關推行警務,由於各級警察局所組織業已就緒,義勇警察平時散在民間,已無需要,應於5月底前悉數解散。但經常集中之補助警力亦不能缺少,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擬定「臺灣省各縣市義務警察編組辦法」,特規定編訓「義務警察」以資替代。

警察訓練所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求改造臺籍官警5千餘人,特於10月27日設立臺灣省警察訓練所,一方面輪調臺籍官警授以中華民國之警察教育,一方面招考臺籍優秀青年,採取速成教育方式,施以3至6個月之訓練,即行分發服務,同時各種業務警察,亦開始講習,至民國37年(1948)止,該訓練所計辦各種講習50餘班期,時間長短不等。37年4月1日,臺灣警察訓練所奉令改組為臺灣省警察學校,專辦警員班,規定教育時間為1年。

查報戶口異動聯繫

  按照「戶籍法」規定,戶口查記事務原由民政機關辦理,惟警察機關為維持社會秩序,防患人為之危害,對於管轄區內之戶口數與各個居民之活動、素行、來歷、思想及生計狀況等,亦必須明悉。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避免重複浪費,齊一查記步驟,以期加強戶政效能起見,遂於民國35年(1946)10月訂定「臺灣省各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政機關查報戶口異動聯繫辦法」,警察機關自此成為協助戶口調查之重要地位。

戶籍登記

  民國35年(1946)4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立民政廳戶政科後,即依照內政部頒行之收復區實施戶口清查辦法,訂頒「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普查實施細則」,發動所屬戶警人員、當地駐軍、憲兵、以及其他機關學校團體人員,實施全省戶口清查。此外,因中央於35年1月公布修正戶籍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4月奉到,隨即衡量臺灣實際情形與經驗,於9月初頒訂「臺灣省各縣市辦理戶籍登記實施程序」,通飭各縣市於10月起辦理戶籍登記。

核發身分證

  民國28年(1939),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可視為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民國35年(194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臺灣自民國36年(1947)2月開始辦理戶口名簿核發,4月訂頒「臺灣省各縣市國民身分證發給辦法」,規定全省各縣市現住人口,不分性別、年齡,凡經申請戶籍登記者,均應請領國民身分證,自5月至12月底辦理首次核發國民身分證。

役政訓練

  民國22年(1933)6月,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兵役法」以來,已明訂徵兵等兵役業務及管理機關。關於現役之徵集、國民兵之組訓、以及軍人權益事項,均由地方役政機關主辦,師團管區協辦。民國36年(1947)5月臺灣省政府成立後,即於民政廳第三科分為編練、徵募兩股,承辦兵役業務。各縣市政府亦同時設軍事科,分編練、徵募兩股,直接辦理兵役業務。為了日後徵兵業務順利起見,各縣市鄉鎮皆會舉辦與役政相關之訓練。

兵役徵集

  民國35年(1946)10月17日,國防部奉令公布「兵役法」,並自10月10日起恢復平時徵兵制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1月16日通知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役齡男子名簿及名冊的建立、身家調查等因而展開。後來中央以臺灣民困方甦,特准暫免徵兵。隨著國共戰爭的局勢發展,民國38年(1949)6月,國防部徵詢本省對實施徵兵之意見,當經臺灣省政府委員會參考各方意見,決議民國39年(1950)開始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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