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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是根據政府頒布的行政命令,並未經過立法院立法以取得法源依據。為符合憲法精神並將選舉規範法制化,立法院遂於民國69年(1980)5月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過去所有的選舉法規統合於本法之下,成為規範選舉的根本大法。此法頒定,對於臺灣民主政治與法治發展有關鍵性作用。民國80年(1991)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8月改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此後亦歷經多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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