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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民國31年(1942),「為了集中運用全國之人力、物力,加強國防力量,貫澈抗戰目的」,制定〈國家總動員法〉,5月5日公布施行本法,要點包括物資之管制與徵用、人力之管制與徵用、自由之限制、計畫之擬定等等。國民政府遷臺後,持續沿用,並成為戒嚴時期限制自由的法規之一。民國81年(1992)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該法成為備用性法規,直到民國93年(2004)1月7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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