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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禁唱禁歌

  民國44年(1955),行政院公告〈動員戡亂時期無線電廣播管制辦法〉,要求歌手、歌星必須有歌唱演員登記證,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演員證,才能夠在公開的場合演唱,並且依規定歌星不得公開演唱查禁的歌曲。倘若有歌手、歌星違反規定,一經查獲即撤銷演員證,讓他(她)不能夠再登場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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