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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民國38年(1949)5月24日,政府為了處置叛亂犯,制定「懲治判亂條例」,乃戒嚴時期的特別刑法,6月21日公布施行。期間歷經民國39年(1950)之修定,以及民國47年(1958)之再修定,迨至民國80年(1991)5月9日爆發「獨臺會事件」後,促使人們意識到該條例對人權造成威脅,於是出現廢除該條例之聲浪與釋放陳正然之抗議行動。終於民國80年(1991)5月17日由民進黨立院黨團於立法院提案,順利通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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