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透過直接民權的形式,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所具有創制及複決權,國大代表即有制定「公投法」的建言。民國92年(2003),朝野雙方因核四問題於立法院展開「公民投票法」的攻防戰,11月通過「公投法」,於93年(2004)1月2日生效。至此公民投票取得法源依據,1月20日由行政院公告「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2年7月公告的「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則於93年2月停止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