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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邦案

  民國34年(1945)前,李友邦組織「臺灣義勇隊」進行抗日運動。民國34年,李友邦率臺灣義勇隊回臺後,兼任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臺灣區團部籌備處主任。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友邦以「通匪」與「幕後鼓動暴動」罪名被逮捕,解送南京監禁3個月,經過嚴秀峰援救後被釋放。李友邦回臺灣之後擔任臺灣省黨部副主委兼改造委員會委員。戒嚴期間,民國41年(1952)因「涉嫌包庇掩護中共間諜罪」判處死刑。4月22日被槍決於萬華的馬場町,成為白色恐怖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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