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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民國75年(1986)10月,政府宣布將於解除戒嚴令之時,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將制定以遵憲、反共與反獨為三大原則之「國家安全法」。民國76年(1987)7月1日,蔣經國總統公布執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中第二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顯然地,該條款是以三原則為基礎制定。民國80年(1991)「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民國81年(1992)7月29日修正名稱為「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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