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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會功能

  

  農會在臺灣的歷史頗長,早在廿世紀初便已出現於今日的新北市三峽。其業務範圍,隨發展過程而逐漸擴充,民國32年(1943)因臺灣總督府為集中農村力量而將各農村組織改組為「農業會」。政府接收臺灣後,未大幅度改變這種體制,只經過少許改組,如民國35年(1946)依據不同法規,將農會與合作社的業務予以區分;又在民國38年(1949)再次改組,使農會成為目標多元的一種合作組織。

  農會的業務因與合作社的整合而繁多,但大致說來可分為農業推廣、農業組合經濟、信用合作之金融與保險業務等。農會透過「以業養業」的方式維持運作,農會員工據此領薪,會員也能穩定獲利。因此,農會乃成為農村發展的一股穩定力量,協助臺灣度過不安局勢,提供產業轉型充足後備基礎,對臺灣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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