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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農村中的土地,多半仍集中於少數人之手,地權分配不均。政府乃於民國38年(1949)開始實施農地改革,過程大致分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這些階段試圖從減輕佃農負擔、保障佃農權益的三七五減租開始,逐步降低地主地租收益,減低地主投資買地的意願,奠定「耕者有其田」的基礎。此後,再實施公地放領政策,終止政府與承租農民的租佃關係,將土地所有權置於農民之手。

  中央關切各地方政府的實施情形,下令檢視諸如有無佃農非法轉移土地、或承領耕地卻不自耕等情形,力求貫徹政策。歷經多年努力,政府終令臺灣八成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獲得土地的農民也因此提高生產意願,使得生產力大增,解決糧食不足的問題。部分地主則把政府的補償,用於投資工業生產。伴隨農民收入增加和購買力提升,促進工業產品的國內市場發展,奠定工商業經濟成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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