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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5.2.16-3

主題:

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重振臺灣經濟>耕者有其田政策

說明:

臺灣省政府令澎湖縣政府,為貫徹耕者有其田政策,凡代佃農照價收買其承租之耕地時,應依法禁止移轉,並於土地所有權上加註相關字樣。

案名:

「三七五」租約檢查

檔號:

A376560000A/0051/533/1

檔案來源機關:

澎湖縣政府

關鍵詞:

佃農耕者有其田

事件年:

民國51年(1962)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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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重振臺灣經濟>耕者有其田政策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重振臺灣經濟>耕者有其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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