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區公所組織章程
區公所組織章程
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區公所是直轄市、省轄市基於行政與管轄的需要而設置的派出機關。區公所依法執行上級政府交付政務,不具備地方自治的公法人地位。區公所為推動政務,在組織上設有民政等各科,定期舉行區務會報,宣達推動上級政府政令,反映里民大會表達的民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