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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層組織

    村里民大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再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代表會。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再選舉縣市參議員,成立縣市參議會。由此可見,村里民大會乃所有民意機關的基礎。
  村里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在地方自治上具有實現地方自治理想、健全與推行地方自治建設的功能。光復以後,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都非常注重村里民大會的功能,將之定位為培養公民執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知識的重要場所。由於官方偏重村里民大會施行政治訓練的功能,對村里民大會如何進行以及督促公民參加村里民大會都有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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