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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最高行政機關。民國35年(1946)4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了提早在臺灣實施地方自治,依據國民政府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訂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間接選舉方式,在全省17個縣市選出省參議員30名,加上中央遴選的省參議員6名,以及37年(1948)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1名,共37名,成立臺灣省參議會。
臺灣省參議會雖為臺灣省最高民意機構,但受限於法律授權有限、及當時臺灣仍處行政長官公署統治的特別型態,臺灣省參議會並未能充分發揮民意制衡行政的功能。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灣省參議會遭受嚴重衝擊,多位參議員因涉案而遭受通緝逃亡,並有兩人失蹤,兩人被捕。幸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臺灣省政府後,臺灣省參議會也遞補人選重新召開會議。
臺灣省參議員任期原訂為民國37年(1948)5月1日屆滿,因國共戰爭影響,延至民國40年(1951)12月,由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接續。在這段期間,臺灣省參議會雖然無法達到監督行政部門的功能,但在反映民意、協助政府推行省政方面仍有所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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