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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體制的建立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並宣告自民國38年(1949)5月20日午夜零時起實施,臺灣進入戒嚴時期。〈戒嚴令〉生效後,與民國37年(1948)5月9日頒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形成管制戒嚴期間臺灣的兩項主要法令。民國38年(1949)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以防堵中共勢力的滲入。民國39年(1950)6月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可以針對匪諜,進行逮捕、審訊乃至定罪下獄。其後,又陸續頒布相關管制辦法。 伴隨各種法令頒布,情報機關也相繼成立。民國38年(1949)「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立,至民國43年(1954)7月改組為「國家安全局」,統籌各情報機關。其中,民國34年(1945)9月成立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民國47年(1958)5月15日合併臺灣省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等機構後,改組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調查局成為監控臺灣社會的主要機構。在法令頒布與情報機關的成立下,形塑戰後臺灣的戒嚴體制,並釀成諸多白色恐怖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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