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自治事業的開展>爭取設立職業團體民意代表
爭取設立職業團體民意代表
民國39年(1950)4月5日,行政院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修正通過臺灣省政府提報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案》,以行政命令方式正式核准臺灣省辦理地方自治。在行政院核准前後,多個臺灣職業團體呼籲,應在未來省、縣議會增列職業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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