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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大戰結束後,政府對日方資產的基本態度是收歸國有。但行政院資源管理委員會評估之後,認為除去電力、石油、銅金冶鍊、煉鋁、造船、機械、食鹽、肥料、水泥、造紙、製糖等大產業以外的日方資產中,規模較小的其他產業,可以不由資源管理委員會接辦,由臺灣省自行處理。於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將剩下的產業,於民國36年(1947)5月合組編成「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為一省營企業。

  由於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共有紡織、鋼鐵、機械、煤礦、油脂、化學、電工、窯業等十二個分公司,可謂日人在臺灣境內所經營之各類工業公司的綜合體。故此企業的出售,實代表臺灣地主取得戰前日人經營的各種中小企業。但對政府而言,這些事業的經營項目或許太過零細,統一經營困難,轉為民營其實也是對政府有利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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