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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談到台灣的土地改革,民國38年(1949)起推行三階段土地政策最為人熟悉,從三七五減租到民國40年(1951)公地放領,再到民國42年(1953)耕者有其田。至於土地改革之影響,立場不同評價不一。然而光復初期還有一項土地改革或變革,是被忽略的,即民國35年(1946)土地登記制的確立,透過施行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並將其視為臺灣第一次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更加保障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登記制的確立

  臺灣之地籍管理(土地登記)制度,自大正12年(1923)起即採意思生效主義,係任意登記之土地登記制度,屬契據登記制。民國35年(1946),為適用我國物權變動係採登記生效主義,因此土地登記制度係為強制登記,屬權利登記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了銜接光復前後不同的土地登記制度,施行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將其視為臺灣第一次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總登記),釐清臺灣地區之產權,並確立臺灣地籍管理(土地登記)之制度。

三七五減租

  國共戰爭失利之因,其中政府沒有獲得廣大農民的支持是因素之一。因此在臺遂推行三階段的土地改革政策,第一步於民國38年4月開始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第二步自40年起舉辦公地放領政策,第三步於42年開始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除能消除昔日不合理的租佃制度,以維護農民權益,並期望能吸引農民對政府的支持,以均衡當地士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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