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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原係為了抗戰而於民國26年(1937)8月24日制定公布。政府撤退來臺後,因應戰爭之需求,民國39年(1951)11月2日再度制定公布〈戰時軍律〉,律中規定若有「擅自棄守者」、「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投降敵人或叛徒者」等情形都處以死刑,遂成為戒嚴時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令之一。民國91年(2002)12月25日,政府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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