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為經濟活動的基礎建設,攸關一個國家或地方經濟能否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日據時期日人在郵政、電力、電信、鐵路、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上不遺餘力,除了帶來經濟的發展之外,也帶給臺人便利的生活。遺憾的是因為戰爭的關係,公用事業設施毀壞甚鉅。光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清楚公用事業的重要性,努力整修,亟欲各產業盡快修復。
民國32年(1943)12月4日,國民政府公布「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年滿18歲至50歲之男子,依本法之規定,服義務勞動。義務勞動之事項包括:一、築路事項。二、水利事項。三、自衛事項。四、地方造產事項。五、其他地方公共福利事項。義務勞動時間每年80小時且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舉行,勞動地點以其服務者之本鄉鎮為限,其在本鄉鎮以外有職業者,應就其職業所在地參加之。每年義務勞動完竣,應由縣市政府頒發服務證明書。
民國34年(1945)11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設立「郵電管理委員會」,接管全臺郵電業務。民國35(1946)年1月,交通部統一全國電信機構組織,臺灣郵電業務劃歸交通部接辦,並於同年5月5日成立「臺灣郵電管理局」,試行在中國本就已有的郵電合辦,惟結果未如理想,交通部乃於民國38年(1949)4月1日核准臺灣郵電管理局改組,分別成立臺灣郵政管理局及臺灣電信管理局,臺灣郵政管理局隸屬交通部郵政總局。
日據時期,臺灣的石油產業相當發達。光復之初,石油事業接管委員會負責接收日產石油事業。民國35年(1946)6月1日,中國石油有限公司於上海成立,為國營事業,隸屬資源委員會(按:民國38年(1949)隨政府播遷來臺後,改隸經濟部)。中國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之後,隨即在臺灣設立臺灣營業所,除了持續接收日產外,也從事油氣之進口、開發、煉製、輸儲與銷售,以及石油化學原料之生產供應。
電力是現代化生活的基石,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臺灣之有電力,始於清光緒14年(1888)劉銘傳裝置小型蒸汽燃煤發電機,供應衙門及新起街等照明之用。日本據臺陸續開發水力、火力發電,並於大正8年(1919)年成立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以總其成。光復後,政府接收該會社並改組成立臺灣電力有限公司。由於戰爭的破壞,光復初期臺電首要工作就是將被炸燬的設備先予修復,恢復電力,以利各產業的整建與發展。
清光緒21年(1895)日本據臺後,著手興建西部縱貫鐵路,並於明治41年(1908)正式通車,之後積極建立鐵路網,此外尚有民營的產業鐵路,鐵路發展對臺灣運輸與產業貢獻卓越。惟鐵路在戰爭中成為盟軍轟炸的重點,被炸毀處不計其數。光復後,鐵路一天不通,運輸甚為不便,貨物更不能暢其流,衝擊臺灣復原。因此,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努力修建鐵路,交通運輸也逐漸改善。
明治32年(1899),臺灣即有自來水,其後各地亦陸續興建自來水設施,共計有123處,其中簡易自來水達63處。戰時各大都市遭受盟軍轟炸,自來水設施受損劇烈,水量不足、水質不潔、水壓過低,造成各地民眾生活極為不便。光復初期,旨在謀求各大都市自來水損壞復舊工作,政府也努力宣傳節約用水。至民國38年(1949),各大都市自來水逐漸恢復舊觀,達到原有供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