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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二八事件之重視

  在時局艱難之時,中央政府為了順應輿論,於民國38年(1949)實施大赦,疏散各監獄囚犯及釋放政治犯,此項政令卻未在臺灣實施。由於臺籍戰犯大多在二次大戰期間被強迫參加兵役擔任軍伕、通譯等,後來被判為戰犯。而二二八事件時,為涉嫌被列為罪犯羈囚者實繁,這些人就其犯罪原因,或受環境所迫,或為一時衝動,因而導致身陷縲絏,情殊可憫,其中不乏罪跡較輕仍羈押囹圄而未獲釋放者,如臺灣省參議員林日高及臺北市參議員蔣渭川,除罪跡較輕外,其在民間皆有其影響力。臺灣省參議會,在全國實施大赦之際,提案建議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罪跡較為輕微者,進行假釋,賜予釋放,以翕服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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