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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葉供需與發展

  

  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遷臺後,財政收入急遽減少,菸酒專賣收入成為國庫的重要財源。在財源短缺的時候,專賣利益甚至需每日繳解國庫,以解燃眉之急。民國70年代後期以來,公賣利益屢居國內公營事業首位。

  根據憲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專賣原屬中央政府權限,然因菸酒專賣收入占臺灣省庫歲入大半,民國46年(1957)菸酒專賣係由中央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除充作中央政府對省政府的補助,省政府時須撥出部分支援中央政府的政務支出。民國41年(1952)起公賣局預算除需報請省府核轉省議會審議以外,同時需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自民國46年(1957)起,專賣利益的65%歸中央,其餘方歸省政府。菸酒事業收入於政府財政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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