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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案件受難者被逮捕、關押,並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完成之後,若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其遭遇是繼續軍法處或其他監獄關押,判處死刑者則在幾個月內盡速送交槍決。
1940年代末期至民國40年(1951)年前的刑場,主要選在新店溪河畔的馬場町刑場,由憲兵第四團負責執行,民國39年(1950)年前後尤其槍決了大量政治犯。約莫自民國40年(1951)年4月起,水源地一帶(約在今公館河岸)逐漸取代馬場町成為主要刑場,地點由螢橋一帶逐漸往上游遷移至當時國防醫學院附近(今臺大檔案館周遭),同樣由憲兵第四團執行槍決。在高草等案中被判處死刑的高草、楊源盛、蕭彩祥等三人,其執行書上則可看到刑場地點由水源路刑場轉移至川端橋的調整。
隨後約在1952年2月前後,刑場地點轉而選擇在居民相對稀少的川端橋南端,主要由憲兵第八團負責行刑,此地點一路使用至民國42年(1953)年底。不過亦有如涉入李媽兜案的陳淑端遭槍決時,則選在川端橋中段一帶執行。
民國43年(1954)年以來,刑場地點繼續往新店溪上游遷移,選址於新店安坑靠山區第三公墓一帶,此後刑場地點不再如既往在河畔處刑。一直到民國77年(1988)年左右,安坑刑場的功能才逐漸由司法監獄取代,使用時間長達3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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