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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農民地租壓力

  

  臺灣自清領時期開始,便出現所謂「一田二主」的問題。在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雖以發行公債、買收大租權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卻未進一步廢除租佃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民政府接收大批土地,發現臺灣農村仍有許多不利農戶的租佃制度,可能是造成民生不安的潛在因素,決定推行公地放租政策,以減輕農民的地租壓力。   

  當時,中國大陸地區已實施「二五減租」,也有部分地區提出「三一減租」之類似制度。民國35年(194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擬定《臺灣公有土地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有土地須以放租為原則。隔年再公布《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經由各縣市、機關將大量土地,以租額為產物25%的低租放予農民,幫助全臺總農戶二成比例的農戶從此不必佃租。之後又推行三七五減租等政策,減輕農民地租壓力及保障佃農權益,佃農生產力大增,收入也提高,為之後的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奠定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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