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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二法
臺灣在戒嚴時期,省縣市及直轄市等地區的地方自治並沒有來自立法院的「授權」,而是以「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行政法令來促進地方政治體制之發展。解嚴以後,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大勢所趨,民國83年(1994)7月立法院制訂了「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自此以後臺灣省及直轄市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有了法源依據,臺灣省及直轄市首長由官派改為公民直選,臺灣的地方自治從此進入了一個「法制」的新階段。此二法於民國88年(1999)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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