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自治基層組織>鄰長會議
鄰長會議
根據民國34年(1945)12月頒布的《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各省轄市自訂鄰長、戶長會議規則,經臺灣省政府核定後實施。根據鄰長會議規定,鄰長會議由里長召集,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參加者除該里鄰長外還包括里幹事、里戶籍員。鄰長會議討論事項為地方事務,如環境衛生、改善民俗、保安與自治事項等,這些事務決議後,由里長核示施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