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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在服刑過程中非自願從事戲劇排練演出、生產勞動(對女性受難者而言是從事種花、縫紉)等工作,在威權時代的法令裡稱為「強制勞動」。民國42年(1953)年國防部頒布《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形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即是即便感化教育執行期滿,監所認為思想行狀未改善而有再犯之虞者,可以令受刑人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本辦法於民國79年(1990)年8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廢止。
福建福州人李梅,原為陸軍的政工隊員,民國40年(1951)年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刑期執行至民國46年(1957)年8月9日屆滿,經生教所考核其思想已臻改正,言行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及格,由省保安司令部呈報國防部予以結訓開釋。
彭秀敏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記載她於民國42年(1953)年1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5年5月轉送生教所,民國46年(1957)年4月刑滿。獄方考核她擅長縫紉,在種植花木的作業成績表現甚佳。
另一方面,在民國49年(1960)年已服刑有期徒刑7年期滿的李碧霞,卻因考核思想仍未改正,因此國防部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李碧霞以考核成績59分的1分之差,又在生教所感訓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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