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15.4.6-3

主題:

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獄中的生活處境>強制勞動

說明:

1960年已服刑有期徒刑7年期滿的李碧霞,卻因考核思想仍未改正,因此國防部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李碧霞以考核成績59分,因為這1分之差,又須在生教所感訓半年。

案名:

廖史豪等案

檔號:

B3750187701/0039/1571/00225000

檔案來源機關:

國防部軍務局

關鍵詞: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生教所李碧霞思想仍未改正勞動教育場所

課綱條目:

歷Qb-Ⅴ-1傳統社會中的性別角色;歷Rb-Ⅴ-2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事件年:

民國49年(1960)~民國50年(1961)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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