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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照護與管理

  1968年,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設立「心理衛生委員會」推動心理衛生工作。該會由省衛生處長許子秋兼任主任委員,委員六人由中華民國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臺大醫院神經精神科主任、省立臺北療養院、省立高雄療養院、省立玉里養護所所長,以上專家擔任顧問,負責籌劃推展臺省心理衛生工作,及心理衛生工作人員的訓練事宜。

      1970年代,當時的公立精神病院只有省立高雄療養院、桃園療養院及玉里養護所三家,因總收治床數不足,故部分精神病患就由各縣市政府和私立精神科醫院簽訂合約收治。直至1980年初,政府都尚未訂定「精神衛生法」,也無專責的行政體系。1984年後,因社會陸續發生臺北市螢橋國小學童被疑似精神病患潑硫酸、財政部關政司長被殺,跟龍發堂非法收容精神病患的事件,才使政府加快推動相關業務。至1990年,成立「精神衛生股」來專責全國的精神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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