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醫事人員任用法令

  1943年公布的《醫師法》與《助產士法》為我國最早的醫事人員任用法令。有關從事醫療衛生行為從業人員,如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等,均需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核發專門執業證書,且有其相關任用法令進行規範。後續亦有多次修法,以符合不同時代的需求。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