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地放領政策

  

  為改善臺灣佃農待遇、安定農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先在民國35年(1946)公布《公有耕地放租辦法》,讓農民可以用較低的租金,承租政府公有地。政府遷臺後,為防堵對岸共產勢力的擴張,遂更積極地實施農地改革。民國38年(1949)先實施三七五減租,目標是針對減輕租額和保障佃農權益,並以尚能接受的租佃比例,緩和地主和佃農、政府間的對立,並期增加農民生產意願。此一政策效果甚佳,佃農不僅收益大增,生活也獲改善。

  民國40年(1951)開始進行第二步,即是公地放領。同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明確表達政府意欲消除佃農的目標。在此過程中,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配合,除定期檢送成果外,亦關注地方上的官商勾結耗損績效等可能性,故不時檢查、督促。此後,不只透過該政策可獲得土地收益,並將收益全數交由臺灣土地銀行經收,撥作扶植自耕農之基金;更為日後全民消除佃農的目標,奠下穩固的基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