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選舉與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
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原則下,為促使地方政治體制之地方自治更加完善並強化地方政府的職權,民國88年(1999)1月立法院制定了「地方制度法」取代原有的「地方自治二法」,之後亦經過多次修訂,其內容已相當完備,可說是現行地方自治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條文大多承襲自「地方自治二法」,不過除直轄市外,縣市也成為第一級地方政府,增加了縣市自治的事權;「自治條例」則賦予地方立法機關可就其自治事項制定一般規範並由地方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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