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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議會與省政

    在省參議會的推動與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行政院自民國39年(1950)4月起,陸續公布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辦法並重劃行政區。至民國40年(1951)上半,全省重新區劃後的二十一縣市,以分區、分梯次方式,選出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在原有選區大幅變更、新民意已然產生,第一屆省參議會議員任期已屆滿的情況下,行政院會於民國40年(1951)8月通過《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並頒布實施。規程第一條指出:「臺灣省在省縣自治通則及省自治法未公布前,依本規程之規定,設立臨時省議會」,臨時省議會議員任期兩年,由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產生。民國40年(1952)10月18日,全省二十一縣市議會議員,同時在縣市議會投票選出55名臨時省議會議員。12月11日,第一屆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開議,臺灣省參議會走入歷史。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自民國40年(1951)成立,至民國48年(1959)改稱臺灣省議會,共歷時三屆(第三屆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直接轉換成第一屆臺灣省省議會)、7年半的時間。自第二屆開始,因應行政院民國42年(1953)8月公布之修正辦法,將省議員選舉由縣市議會間接選舉改為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議員任期改為三年,開創臺灣地方自治的新頁。同時,在婦女保障名額規定的支持下,女性議員亦進入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問政。
  由於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的名稱給人以暫時、不正式之感,省內各界迭有建議,希望能予以調整。民國48年(1959)6月,行政院尊重民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將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改稱為臺灣省議會,並以《臺灣省議會暫行組織規程》為新單位的法令依據,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事業進入新的一頁。臺灣省議會審議臺灣省政府預算與提案、對臺灣省各單位與省屬行庫主管擁有質詢權,擔任重要的監督角色;其自成立後共歷十屆議員任期,迨民國87年( 1998)12月20日精省而裁撤,歷時52年(1963)。此外,臺灣省地方自治協會是以臺灣省政府官員、省內各級民意代表與地方仕紳為主體,共同建立的社會團體,其目的在研究地方自治問題、協助政府推動地方自治事業。臺灣省地方自治協會成立後成為臺灣省政府推動地方自治的智囊單位,在政府與人民之間扮演溝通橋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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