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民大會建請中央落實地方自治

  臺灣自解嚴(民國76年﹝1987﹞)後,地方意識高漲,縣市政府與人民對參與國家權力與分配國家資源具有更高期待,但缺少中央有關地方自治法源,臺灣地方自治仍以行政命令為基礎,縣市政府法律位階不明。民國79年(1990),汐止鎮長向在當地開發的建商收取開發補償費(俗稱鎮長稅)引起爭議。民國83年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期間,國大代表張馥堂等人提案建請政府賦予鄉鎮市合理定位,以落實地方自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