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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關係

  抗戰時期外交可以民國30年(1941)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為界,大致劃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我國的奮鬥雖獲國際社會同情,但因國際姑息氣氛濃厚,所獲得的幫助很少,主要靠自己的力量獨撐戰局。到了第二階段,我國被正式視為同盟國一員,國家地位得到改變。
第一階段(1937-1941年):民國20年(1931)九一八事變發生後,我國一面向日本提出嚴正交涉,另一方面則以日本違反《九國公約》、《非戰公約》與《國際聯盟盟約》為由,積極與各國聯繫,希望國際聯盟與國際社會能對日本施壓,尋求和平機制避免戰爭。
抗戰初期中國外交工作的主要目標是爭取國際援助,而援助可分為兩方面。一是具體的援助,例如提供中國財政貸款、軍火武器的援助。另一方面則希望爭取列強在道義上支持我國抗日,以聯合制裁行動迫使日本收斂。雖有這些努力,在日軍氣焰高張、各國多以自保為政策的情況下,並未獲得很大回應。
英、法的重心放在歐洲防範德國,為保衛其遠東殖民地安全,皆不願得罪日本。甚至在我國沿海口岸都淪陷的情況下,切斷我國經過緬甸與越南的國際通道。美國雖對我國抗戰抱持同情,給予有限貸款與軍援,在口頭上譴責日本。卻又不願捲入戰爭或放棄任何商業利益,甚至持續出售各種戰略物資給日本,間接支援日本侵華行動。
抗戰初期真正給予我中國實質支持的是蘇聯。雖然從帝俄時期以來,俄國就是北方最主要的侵略者,但蘇聯基於防範宿敵日本的考慮,轉以實際行動支持我國的抗戰。
第二階段(1942-1945年):珍珠港事件後,日本對美、英宣戰,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東、西方戰場正式結合,我國成為同盟國的身分得到確立,國際地位提升。
民國32年(1943)10月,中、美、英、蘇四國共同發表《莫斯科宣言》,聲明對軸心國採取一致行動,將共同維持戰後和平。這個宣言標誌了我國邁向「四強」的國際地位。稍後,我國參與盟國領袖在開羅舉行高峰會議,逐步與英、美主要國家簽訂平等新約,取代舊有的不平等條約。隨著戰爭漸入尾聲,我國與同盟國共同創建聯合國組織,這些都是戰時外交的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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