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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大火

  民國27年(1938)10月,武漢會戰失利後,日軍主力直指湖南。11月初,日軍轟炸長沙和衡陽,進攻湖南,臨湘、岳陽接連失守,中日兩軍沿新牆河對峙,長沙局勢嚴峻。為了避免從武漢等地轉進而來的大量物資為日軍奪取,政府決定在長沙實施焦土政策,計劃在日軍攻下長沙前夕,將重要物資自行燒毀。政策既定,長沙各級軍事單位隨即進行相關準備。
但在意外事故與一連串指揮失當、謠言傳播的情況下,11月12日,守軍在日軍並未進逼的情況下四處舉火。倉促而未經準備的焚城行動幾乎將長沙付之一炬,成民眾生命財產巨大損失,是為「長沙大火」事件。事件發生後,各界輿論反應激烈,湖南民眾對此更為憤慨,蔣中正委員長親赴長沙處理善後,調查事件起因及確認責任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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