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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獎勵投資條例》全文共35條,於民國49年(1960)9月10日公布實施。其目的在希望美援停止後,透過減免租稅以吸引外資來臺投資。獎勵的範圍包括公用事業、礦場、製造業、運輸業、觀光旅館等。原訂有效期限10年,幾經修正與延長,最後於民國80年(1991)廢止。

  該條例自施行以來,臺灣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劇烈,曾歷經因外銷導向帶來的蓬勃發展,亦面臨因石油危機導致產業結構轉型的壓力。民國49年(1960)該條例的重點在於提倡工業產品自製率。民國57年(1968)為促進出口擴張。民國69年(1980)則是加速進口替代。
  在此過程中,《獎勵投資條例》吸引外資成效卓越,但因適用對象日益廣泛,租稅減免的項目有增無減,導致政府損失龐大稅收,產生賦稅不平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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