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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選

  民國81年(1994)5月,第二屆國大臨時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民國84年(1995)7月,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採聯名登記,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經由以上法律的修訂,使得總統直選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民國85年3月23日,辦理中華民國第1次總統直選,李登輝、連戰分別當選總統及副總統,於5月20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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