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方議會與地方自治

    縣市議會、鄉鎮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除了可以反映民意,並根據地方自治精神,擁有地方立法職權,能夠質詢行政機關、審議政府預算。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方式,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民國39年(1950)4月,行政院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臺灣省開始分批辦理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