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衛生所與衛生室

  戰後根據行政院頒布的「省衛生處組織大綱」以及「中央衛生事業綱領」,地方的衛生工作以農村為發展對象。在全省各縣市設立衛生院,各鄉鎮市區普遍設立衛生所,偏遠山區及山地部落則設置衛生室,形成一個金字塔型的網狀衛生體系,由上至下的推行地方衛生工作。至1966年止,全臺灣鄉鎮市區皆已設置衛生所。衛生室則自1948年先設立山地衛生室120間,1968年增至216間,1981年開始於平地村里增設衛生室至404室,1991年底已增為523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