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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

  臺灣各級行政首長的選舉制度採取的是「相對多數決制」,即當選者票數未必需要超過有效票之半數,只要是票數最多即可當選。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在民國97年(2008)以前採取的是「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為主的混合式選舉制度,民國94年(2005)為國大代表最後一次選舉;之後立法委員選舉則改採「單一選區(小選區)兩票制」,總席次減半至113席,任期改為4年。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仍然採行「複數選區(大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對於立委及地方議員均有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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