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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民國36年(1947)11月,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規定國大代表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止,當時因大陸地區淪陷的因素,遷臺後之第一屆國大代表任期未屆滿,可依法行使職權。之後因人口增加、行政區域變動及原有代表出缺等因素使得人數出現差額,遂於58年(1969)12月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增補選。61年(1972)6月頒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總共舉辦3次增額國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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