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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日本籍的臺人,自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日起,自動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旅居國外臺僑願意恢復國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即可。不過這些旅居海外臺民,處境更為困苦,幾乎被當作是戰俘而被管收的臺籍日本兵,紛紛被遣返回臺。民國35年(1946)3月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各省歸臺僑胞起見,訂定「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由其登岸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接待安置事宜,儘速將其送回原籍,完成回鄉心願。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臺灣人民自此日起恢復中國國籍,而臺灣人的定義,則係依據行政院民國35年(1946)1月12日節?字第1297號院令所稱,臺灣被迫割讓於日本而喪失原有中國國籍之臺灣人,及其在臺灣割讓後出生之後裔。惟旅居國外臺灣人為數不少,願恢復國籍者可於35年10月25日以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恢復國籍;若不願恢復國籍,自願歸化日本者,只要提出合理原因,通常照准。
日據時期皇民化運動之故,有些臺灣人改日本姓名。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為日本姓名之臺灣省人民應依該辦法之規定,於公布後3個月內聲請回復原來姓名。12月1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該辦法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修正通過。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後,旅居海外包括日本、東南亞、澳洲、大陸等地區的臺民必須返籍,以中國戰區為例,即有2萬495人臺民被遣送回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除處理及救濟待返臺之臺民外,為便利各歸省臺胞起見,特於民國35年(1946)1月7日令各縣市政府,不論港口或經過所在各該縣市政府,應視實際需要,事前與港口運輸司令部駐在地警察及交通機關取得聯繫,妥為接待照料。
隨著民國26年(1937)中日戰爭與30年(1941)太平洋戰爭的爆發,有愈來愈多的臺籍日本兵(按:此處廣義地包括軍屬、軍伕)遠赴外地參戰或勞役,戰爭結束各地臺籍日本兵紛紛被遣返回臺。民國35年(1946)3月7日行政長官公署訂定「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返臺軍民抵達省境時,由其登岸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接待安置事宜,並暫由臺北、基隆、高雄市政府,就適當地點分設臨時安置所。而為能儘速將其送回原籍,必須在3日內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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