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5年(1946)7月9日,內政部回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5月17日有關國人與日人間因婚姻關係而涉及國籍問題案,應依據行政院秘書處35年6月26日節京壹字第3048號公函頒發之「處理日僑婚姻辦法」辦理。該辦法如次:一、中國女子為日本人之妻者,如已依法脫離中國國籍,一律遣送還日,其未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國國籍者,准其自行選擇隨夫赴日或留華。二、華男日女無論戰前、戰時、戰後結婚者,均准其自擇去留,華男為日女贅夫者亦同。三、日本男子娶外人為妻,依妻之本國法取得日本國籍者,一律遣返日本,關於此點,如有疑義,得函詢各該國領事意見。四、日女外男者,如有國籍證明或結婚證書者均准留華。8月2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