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籍恢復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臺灣人民自此日起恢復中國國籍,而臺灣人的定義,則係依據行政院民國35年(1946)1月12日節?字第1297號院令所稱,臺灣被迫割讓於日本而喪失原有中國國籍之臺灣人,及其在臺灣割讓後出生之後裔。惟旅居國外臺灣人為數不少,願恢復國籍者可於35年10月25日以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恢復國籍;若不願恢復國籍,自願歸化日本者,只要提出合理原因,通常照准。

  回上一頁